混合气体充装与溶解气体充装生产许可条件
发布时间:2019/11/27 9:13:01
混合气体充装生产许可条件
混合气体充装单位的生产场地、检验与试验能力等应当根据混合气体组分性质分别满足压缩气体、液化气体充装条件的要求。
溶解气体充装生产许可条件
应当分别具有实瓶、空瓶和气体原料专用库房。
(1)具有回收或者处理瓶内余气的装置;
(2)具有抽真空、测量瓶内余压、确定剩余丙酮或者吸附气体介质量、补加丙酮或者吸附气体介质的装置;具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,并且有可靠水源。
人员管理控制的范围、程序、内容
(1)人员培训要求、内容、计划和实施等;
(2)人员的培训记录、考核档案;
(3)特种设备相关人员持证上岗;
(4)特种设备许可所要求的相关人员的聘用管理。
充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
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包括充装要素控制程序、管理制度、安全操作规程、充装工作记录和工作见证资料等的充装质量保证体系。
配备相应要素的充装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按照相应要求履行审查确认、作出记录的职责。
充装要素控制
充装单位应当编制并且实施文件和记录控制、设备(包括充装设备和充装工艺装备)控制、充装介质检测控制、人员管理、充装工作质量控制、信息追踪和质量服务、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等要素质量控制系统。